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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2日-24日
北京 · 国家会议中心
展商服务Exhibitors services
2018
倒计时

2019年8月22日-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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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日程安排 :                                                      


注意:在展位搭建规定时间内如需超时工作,参展商在每天15:00之前通知组委会展览会办公室(内街),并按“超时加班收费标准”付费

备注:1.参展商须于加班当日1500前到组委会办公室填写加班申请表,逾期申报加收30%2.以上费用不包括空调费用

参展细则      

1、场地租赁

a. 租赁场地须经主办单位批准,场地只租赁给展商或其代理。

b. 场地不准转租,未经批准,展商无权使用场地。

c. 无论布展或展出期间,主办单位须确保其出租的场地得以合理、适当使用。若主办单位认为场地未被合理使用,主办单位有权收回全部或部分场地,由此引起的费用将由展商承担,已付场租不予退还。

d. 对录入展商名录的图文资料,参展企业应确保其内容的准确性。若有错漏之处,主办单位恕不负责。

e. 所有的损失或损坏将由展商承担,为此,展商应自行办理足额的相关保险。 (参见第3条)

f. 若展商违反本细则,或未能按时支付参展费用。主办单位有权取消其租赁场地的资格,展商及其代理、相关展品均须撤离展览现场。主办单位有权将该场地另行租赁,并不排除对展商的上述行为提出索赔要求。

2、展品

a. 展商只可在自己展台分发广告宣传品。欲在本展台范围以外分发广告宣传品,须经主办者同意。

b. 展出期间,各展台须由展商指定人员负责。

c. 易燃易爆品严禁入馆。

3、保险

a. 赔偿

由于展商及其员工或其代理人的行为或过失,致使主办单位及其对展馆业主负责的代理机构、员工,分包商、公共机构、乃至其他展商遭受损失从而采取的行动,产生的费用,提出索赔和其他要求的,展商必须一一做出赔偿。

b. 偿付保险

除前款规定之责任外,展商应自费与相应保险人就相关条件订立合同,以防在第3条a款和第4条的情形发生时,展商本人和主办单位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费用、责任及赔偿要求等。

4、损害赔偿

a. 因展商及其员工或其代理的行为或过失,导致展馆设施、业主及其代理和其他展商遭受损失或损害,展商须负全部责任,并负责恢复至原样或进行赔偿直至对方满意。

b. 展商不准改变或影响展馆固有设施。

c. 展商须对其本人或其搭建商的原因造成展馆设施损坏支付修复费用。

5、现场须知

a. 从布展、展出到撤展整个阶段,展商需对其参展人员的行为负责。

b. 禁止赌博,或从事其它未经特别许可的活动。

c. 展商不得进行凡是主办单位认为影响展览会正常进行的一切展示活动。

6、规章制度

每位展商及其直接或间接雇佣的工作人员,都须全面遵守本细则的各项规定。展商须通知其代理和搭建商遵守本细则,否则,展商须对因此产生的后果负责。

7、付款

费用支付:参展单位须在主办方单位合同签字规定日期内付清展位费全款。主办单位在收到全额款项后,将开具正式发票。

8、撤消或减少预订展位

展商若取消或减少预订之展位,仍须全额支付合同规定的展位租金。


展览会管理                                                              

1.参展企业资格审定

a. 本展会参展企业所展出的展品不涉及商标或其它侵权行为,并在其他展览参展过程中没有产品侵权或其它不良记录。

2.展台管理与使用

a. 展台仅供展商展示其作品之用。

b. 展品的展示与现场操作不得对观众或其他展商构成任何干扰。现场表演音乐不得超过85分贝,对按规定属于有噪声、有害、有危险或不适合展览会正常进行的展览装置和现场操作,主办单位有权将其撤离或作出调整,由此而引起的费用均由该展商承担。

c. 展商如需使用无线电及雷达装置,须向主办单位申请频率并批准后方可使用。

d. 展厅通道应始终保持至少3米的宽度。展商不得在通道或空地处放任何阻挡物品,寻挂标记或突起物。

3.入场须知

参展商

参展商在展览期间可于开馆之前半小时和闭馆之后半小时停留在展馆以组织管理其展台;如果在超过上述时间的时段进入展馆,则必须征得组委会的同意。

承建商

除大会指定承建商之外,其他承建商(包括展台搭建,内部装饰)只有在签署协议保证遵守组委会所制定的相关规定之后,才能在进场/撤馆期间进行展台搭建/拆卸。

在展览期间,承建商只有在提供正当理由(例如展台维护/维修),并向展览会现场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后,才能获取少量的特别入场证。

4、展品陈列

a. 展商必须在8月4日-6日的整个展览期间展示其展品。在展览会正式结束之前,任何展商不得擅自将展品撤离展馆。

b. 展商须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则,确认参展商品不构成侵权,并做好知识产权的自我保护。

c. 展览宣传中不得出现有关台独、中华民国(ROC)、法轮功邪教等内容,以及其他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内容及字样。

d. 不得摆放展会要求范围之外的展品。

5.展位清洁

组委会负责展厅内的一般清洁工作,包括每天展览会结束之后通道、公共区域的地毯/地板清扫和垃圾清理。参展商负责自己展台内部展品及展具的清洁工作。

6.争端解决

展览现场发生争执时,组委会有权采取必要行动以维护展览会的利益和所有参展商的平等权利。作为展览会的组织者,组委会的决定为最终的决定,争议各方必须共同遵守。

7.补充条款

组委会保留制定并发布补充条款的权力。所有补充条款将作为本参展条款的一部分,并对参展企业有约束力。

8.协议终止

参展企业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组委会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参展企业缴付的展位租金将不予退还,此外还应赔偿因终止合同给组委会造成的损失:

a. 逾期未付清全额参展费用。

b. 未经组委会书面许可转租或转让展位。

c. 其它严重违反本合同条款及补充条款,妨碍展览会正常进行的行为。

9.解释

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归组委会所有。


展馆相关规定                                                              

1.标准展位

a. 标准展位指主办单位所提供的由三面围板、一套楣板(中、英文)、地毯、一张询问桌、两把椅子、2盏短臂射灯。一处5A电源等设施组成的3m×3m的展位。(如两个或两个以上展位,每标准展位之间围板将予以拆除)

b. 不得通过敲、钉、拧、螺或钻孔等方法在标准展位上安装任何装置或展具。

c. 不得在展位墙板上涂刷油漆。

d. 不得在展厅建筑结构(包括地面、立柱、墙壁或其他任何部位)上固定或装置任何物件。

e. 展馆内不允许使用霓虹灯或闪光/信号灯。

f. 如您需要有关展品的特殊展示方面的帮助,请向组委会咨询,并在征得组委会同意后方可执行。

2.光地展位

a. 申请光地展位的企业必须进行特殊装修。

b. 凡特殊展位装修高度超过相邻展位的参展商,必须将本展位高出部分进行适当装修。对不符合规定的展位,主办单位有权强制执行此规定。(特装与标准展位布展时,请勿用胶带,钉子等在展板,地毯,或楣板上做固定,对违反上述规定所造成的损失,由参展商承担。)

c. 申请特殊装修的企业进行展位搭建可使用由主办单位组委会所指定的施工单位,也可自行指定公司设计与施工,但需要主场搭建商支付保障金(施工管理费,展位接电费)及押金(可退还),此款项用于承担承建商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对展馆造成的损坏。

d. 申请特殊装修的企业,进馆施工前两周向主场搭建商现场施工管理部送交设计、施工图纸等资料。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进场施工手续,出现不符合展厅要求的方面,要进行修改调整,进馆施工前设计施工图纸必须通过审核。 (详见特装流程)

相关规定的遵守:

参展商应对其承建商的行为负责,并督促其遵守相关规定和履行法定义务。因违反有关规定而直接或间接造成任何损坏,由参展商负责。

3.破损

由参展商或其代理、其承建商(包括代理和承建商所雇佣的员工)造成的展馆设施的破损,参展商应负责修复或替换,并承担一切费用。

4.消防规定

a. 展馆区域内的所有展位搭建都必须遵守消防规定。

b. 参展商对展位的自身消防安全负责,展场安全人员现场例行检查中,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出示展位有效安全证明文件,如具有设计资质的公司出具有加盖公章的设计文件(包括效果图、结构图以及资质文本复印件),必要时还需提供消防措施处理示意图和结构承重说明。并与组委会签订《施工委托及消防安全责任书》。

c. 展位搭建不准遮挡、埋压、圈占、堵塞展馆内的消防设备、电器设备、紧急出口和观众通道,展馆防火卷帘门下不得搭建任何展架、展台。

d. 布展期间各种装修材料、展样品不得堆放在展厅门口或展馆通道上,以免堵塞消防通道、防火门。

e. 展馆内严禁吸烟。

f. 布展期间使用的包装箱、纸屑等杂物应在大会开幕前及时清理出馆,严禁将其堆放在展位内、柜顶或展位板壁背后,如有违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g. 制作灯箱时应留有足够的散热孔,日光灯镇流器应脱离箱体,使用易燃材料制作的灯箱, 内部须作防火处理。

h. 展馆内严禁保存、使用或展示易燃、易爆、放射性及有毒物品。施工现场严禁明火作业。

i. 展馆内不得使用未经阻燃处理的草、竹、藤、纸、树皮、泡沫、芦苇、可燃塑料板(万通板)、可燃地毯、布料和木板等物品作装修和装饰用料。

j. 所有装修和装饰材料均应采用阻燃或难燃材料。需在外地预先制作展台、展架半成品的, 所使用的不燃或难燃材料应有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检验的合格证,并将合格证的复印件送国展审核、备案。

k. 馆内所有展位及装修不得以任何形式封顶,确保消防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的功能正常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