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海关

admin2026-02-01 12:13:32活动福利

进出口报关费2018年8月1日起设二百元上限

由2018年8月1日起,每张进出口报关单的报关费上限订为二百元。上限适用于2018年8月1日或之后进口、出口或转口香港的物品。有关进出口报关费保持不变如下列,如有查询,请致电2707 7748或电邮至customsenquiry@customs.gov.hk。

入口

非食品项目

货值以港币计,首$46,000须缴费$0.2

以后每增加$1,000或不足$1,000,加缴$0.125,而不足1角的零数须调整为1角计算

食品项目

不论货值多少,每份报关单缴费$0.2

出口

货物不论原产地是否香港特区1

货值以港币计,首$46,000须缴费$0.2

以后每增加$1,000或不足$1,000,加缴$0.125,而不足1角的零数须调整为1角计算

1 香港法例第318章《工业训练(制衣业)条例》附表1所列的香港制造成衣制品及配件 和鞋履项目,在出口时除缴付报关费外,每$1,000或不足$1,000价值的货物须加缴制衣业训练征款$0.3。

逾期报关的罚则

未能在货物进口或出口后十四日内报关者,必须缴付罚款。

若报关单所列的货物总值不超过$20,000:

货物进口或出口后一个月又14日内报关者,须缴纳罚款$20;

货物进口或出口后两个月又14日内报关者,须缴纳罚款$40;

货物进口或出口后两个月又14日后报关者,须缴纳罚款$100;

若报关单所列的货物总值超过$20,000,则上述罚款将分别倍增至$40、$80及$200。

补收报关费

凭藉香港法例第60E章《进出口(登记)规例》第10条,海关关长可向少付进口及出口报关费的人施加罚款,就每份已呈交的进口/出口/转口报关单可施加的罚款上限为少付报关费的20倍(但罚款金额不得超过$10,000)。任何人倘收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就罚款发出的缴款通知书,必须于该通知书发出日期起计的14天内缴付费用。

任何须缴付罚款的人,可按照香港法例第60E章《进出口(登记)规例》第10条列出的程序提出反对或上诉。

补收制衣业训练征款

凭藉香港法例第318章《工业训练(制衣业)条例》第25条,海关关长可向少付制衣业训练征款的人征收附加费,就每份已呈交的出口报关单可征收的附加费上限为少付征款的20倍(但附加费金额不得超过$10,000)。任何人倘收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就附加费发出的缴款通知书,必须于该通知书发出日期起计的14天内缴付费用。

任何须缴付附加费的人,可按照香港法例第318章《工业训练(制衣业)条例》第28条条列出的程序提出反对。

反对者如对反对结果感到受屈,可按照香港法例第318章《工业训练(制衣业)条例》第29条列出的程序,向区域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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